海南省人才引进政策:
(1)落户自由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允许离校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先落户后就业(三沙市除外)相应享受引进人才落户待遇
(2)住房补贴
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全日制50岁以下博士毕业生、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可凭在我省就业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博士3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本科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博士3.6万元/年、硕士2.4万元/年,本科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人才引进落户办理途径
(1)一是在海南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户口落在本单位的集体户口中,如果本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可以将户口落在自己居住地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或社区集体户口中。
(2)二是在省属或海口市属单位就业的,如本人没有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选择将户口落在已将个人档案转入的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毕业生集体户口。
二、购房政策调整事项。
(1)落户我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2)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3)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4)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三、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
(1)符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要求, 经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四、人才购车政策的几种类型
(1)A、B、C、D类人才可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
(2)柔性引进人才的A、B类人才经认定,可直接取得小客车其他指标
(3)E类人才可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4)柔性引进的C、D类人才经认定,可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5)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可参照本省居民购车条件申请购买新能源小客车
(6)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参照本省居民同等条件购车
(7)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经认定,在购车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法律依据: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合肥人才引进细则2020
申报范围
(一)产业范围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医、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家用电器、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工业设计等产业。
(二)专业范围
符合市人社局发布的《2020年合肥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申报条件
(一)初次申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引进至合肥市申报范围内企业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时间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本轮生活补贴可享受月数从该企业为引进人才初次缴纳社保之日(2019年7月1日后)起计算;
2、与同一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的全职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未出现离职情况并缴纳在肥城镇职工保险,特殊原因不在合肥市缴纳社保须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技术骨干;
2、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
3、市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4、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技师)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人才;
6、合肥市急需紧缺专业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7、各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紧缺人才。
符合条件并通过申报审核认定后,申报人持续在申报企业工作3年以上且未离职的,可按《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3年生活补助,一年一申报,按时补助。(1)基本条件都符合且满足第(二)款之1、2、3、4项条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3000元生活补助;(2)基本条件都符合且满足第(二)款之5、6、7项条件之一的,每月可享受2000元生活补助。
(三)续发人员申报条件:
1、申报期内仍在原申报企业工作,或仅在驻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之间调动(需集团公司出具证明)。
2、申报期内在原申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
3、符合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申报的其他条件,具体见合经信企〔2018〕523号、合经信企〔2019〕267号文件。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人员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完税证明;
2、引进人才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明及能够证明其技术水平的证件;
3、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合同;
4、引进人才缴纳社保证明及个人所得税证明;
5、其它相关材料。
(二)续发人员申报材料
1、个人截至2020年6月社保缴费记录及个税缴纳记录。
2、若在集团公司驻肥子公司间调动,需集团公司提供相关证明。
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进行,程序如下:
(一)由企业登录合肥政务服务网统一申报,网络申报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受理并依据人社部门发布的年度紧缺人才目录进行初审,核实相关原件,初审时间: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31日;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初审结束后将推荐名单按企业汇总后,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企业发展服务处,材料报送时间:2020年8月5日前。
(四)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认定,并在人才引进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及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以上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各地政策皆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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